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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熊生明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两路口派出所其他一审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生明,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两路口派出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黄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265号原告熊生明,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两路口派出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立国,所长。委托代理人魏春风,该所民警。委托代理人宋婵,该所民警。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9号。法定代表人扈万泰,区长。委托代理人明华,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津蓉,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秀英,女,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原告熊生明不服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两路口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熊生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生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生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生明负担。审 判 长  陈代伟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谢勘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