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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罪犯韦兴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421号罪犯韦兴来,男,1990年2月20日生于广西省武宣县,壮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通法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兴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本院于2014年9月为韦兴来减刑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韦兴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兴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兴来减去有期徒刑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大卓审判员 高振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