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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0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郑康与彭守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康,彭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1965号申请执行人郑康,农民。被执行人彭守成,农民。申请执行人郑康与被执行人彭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涟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彭守成欠申请人郑康借款5万元,由被执行人在2015年2月15日前偿还申请人1万元,在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4万元。如果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时履行,被执行人另按未按期归还金额的20%计算给付申请人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于2016年1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申请书等书面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现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对还款协议亦认可,因未到协议中的还款期限,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涟民初字第2990号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军执行员 吴 昊执行员 郭新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汉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