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0120民初4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0120民初477-2号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县姑咱镇。经营者杨大金,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万利(特别授权),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长安大道466号。法定代表人宋承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鑫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2元,由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世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