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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财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许会芳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会芳,严凤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财保字第34号申请人许会芳,女。被申请人严凤彩,女。申请人许会芳与被申请人严凤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925**号小型轿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925**号小型轿车(价值4万元)。申请人许会芳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年审判员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