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徐茂龙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徐茂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9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被执行人徐茂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泰商特字第0001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茂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茂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茂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茂龙(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3×××2#钞的存款人民币46538.9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XX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夏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