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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执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杜福彪与李秀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福彪,李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2113号申请执行人杜福彪。被执行人李秀刚,无职业。现在天津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福彪与被执行人李秀刚故意伤害((2012)丽刑初字第204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秀刚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33433.44元。现被执行人李秀刚正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2)丽刑初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玉岭审 判 员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宝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