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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李国权与赵校义、舟山润联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权,赵校义,舟山润联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86号申请人李国权。被执行人赵校义。被执行人舟山润联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浦西海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干月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国权与被执行人赵校义、舟山润联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47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校义、舟山润联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6411.0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奎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