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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贾丽秋与牟继光、烟台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继光,贾丽秋,烟台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2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牟继光。委托代理人:徐志波,山东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丽秋。委托代理人:张勇,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烟台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昌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姜君惠,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牟继光因与被上诉人贾丽秋、原审被告烟台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5)莱阳民三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5)莱阳民三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门 伟审判员 于 青审判员 徐怀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