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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陈海与黄兴媛、黄兴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黄兴媛,黄兴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51-1号申请执行人陈海,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黄兴媛,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黄兴武,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商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兴武在银行的存款18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金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