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陈海与黄兴媛、黄兴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黄兴媛,黄兴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51-1号申请执行人陈海,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黄兴媛,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黄兴武,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商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兴武在银行的存款18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金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