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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贾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刑终34号原公诉机关滦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年县小龙马乡,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下营房运建楼。2014年7月23日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4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经滦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滦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武增军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贾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滦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贾某某自2013年2、3月份至2014年5月17日期间多次以“平衡态医学健康工程”的名义在滦平县滦平镇不倒翁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健康知识讲座”,并向与会人员推销保健食品。其销售的批号为“20140401”荞王牌绿糖康胶囊(盛世糖康胶囊)。被告人贾某某明知“盛世糖康”是贴牌产品,不允许对外销售,而其仍以一盒65元购进后,对外以一盒39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在滦平县境内销售30盒左右,销售额达1万余元。经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鉴定,含有二甲双胍、苯乙双胍等非法添加成分。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明知其销售的荞王牌绿糖康胶囊(盛世糖康胶囊)含有非法添加成分而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院充分考虑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贾某某上诉主要提出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原判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2、3月份至2014年5月17日期间,上诉人贾某某在滦平县滦平镇不倒翁酒店召开“健康知识讲座”,多次以“平衡态��学健康工程”的名义向与会人员推销批号为“20140401”荞王牌绿糖康胶囊(盛世糖康胶囊)保健食品。以每盒价格65元购进,以每盒价格398元销售,销售额达1万余元。经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鉴定,含有二甲双胍、苯乙双胍等非法添加成分的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原审被告人供述贾某某供述,2012年9、10月份我在双桥区开一个长乐保健食品零售店,从2013年2、3月份开始,我以“国家平衡态健康工程”的名义在滦平县不倒翁大酒店召开“健康养生报告会”,共计开了7、8次活动,我雇的一个姓孟的医学专家讲授健康知识和讲解并推荐产品,对来的人进行检查,检查后由工作人员分别讲解产品并订货。我在滦平县销售过芯冠通、灵芝宝尔、钙骨宁、盛世糖康等产品。盛世糖康主要是对血糖高的人有辅助治疗作用。“国家平衡态健康工程”和我们卖的产品没有联系,这个称号是我做其他厂家的辅酶Q10多维胶囊时得到的资料,后来我不做辅酶Q10多维胶囊的销售了,但是我觉得里面的东西有利于我销售,就继续用这个名义做宣传,想多卖点儿产品,我主要经营“健字号”的保健食品。我进货的渠道主要是从网上联系,盛世糖康进货的时间忘了,具体销售多少也记不清了。我销售的主要模式是先期以店面为中心,采用发传单和进店有礼品等方式获取客人联系方式,然后再通过打电话对顾客进行联系宣传产品。在滦平县先期是在各个小区发传单、现场宣传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再推销产品,留下联系方式,然后再打电话联系举行“健康养生报告会”,有进行专家讲座,体检、发放小礼品、订货等事宜。我们主要销售的群体是中老年人,现在主要在滦平县购买我们产品的是���屯、金沟屯、长山峪、火斗山等乡镇的人。我在滦平县不倒翁大酒店开展活动共计六个人,我、一个姓孟的女的,姚某某、王某某、巩某某、刘某甲。我是老板,所有的事情都管,姓孟的主要工作以医生或者教授的名义进行健康知识、产品的讲解及看检查结果推销产品,姚某某、王某某主要负责来给参加活动的人体检、出体检结果,刘某甲、巩某某负责会场的组织。我们在滦平开展活动的时候,每个人都要负责维护客户关系和推销产品。我不清楚姓孟的医生有没有行医资格,关于医学方面知识听她讲的头头是道,我就用她看体检的结果,姚某某、王某某不是医学相关专业的。我销售的保健品都有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报告等。我在承德市双桥区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我购进荞王牌绿糖康胶囊,当时没有向厂家要过相应的手续,去年(��2013年)全国有个“保健食品打四非”行动,“打四非”不让卖贴牌产品,我知道这事以后上网去查,我在食品药品监督网站查不到武汉产的这个产品,我知道这个产品是贴牌的产品,怕药监局查,所以没有敢在市里卖,都卖到外县了。我知道“盛世糖康”是贴牌的,贴牌的是不允许销售的。一盒65元购进的,我外卖398元一盒,在滦平县境内销售30盒左右。二、被害人陈述1、鲍某某陈述证实,我购买过几次盛世糖康,是一个姓王的小伙子安排我到承德市里检查身体时买的。后来没过多长时间,“小王”到我家看我的身体情况时,我又买了一次,是“小王”把盛世糖康送到我家的。销售者说吃了盛世糖康能降血糖,能从根治,能去根我购买的盛世糖康都吃了。2、罗某某陈述证实,我买过两次盛世糖康胶囊,第一次是2012年5月1日左右,我��了一千多块钱买了六盒“盛世糖康”和五盒“芯冠通”。第二次是2012年10月1日左右,他们做活动时,又买了六盒盛世糖康,他们赠还给我五盒芯冠通,我购买的盛世糖康和芯冠通都吃了。三、证人证言1、郭某某证言证实,我知道贾某某在承德地区销售荞王牌绿糖康胶囊(指盛世糖康胶囊)的事,我和贾某某是合作关系。我从网上找到的武汉产盛世糖康的厂家,今年三四月份我联系厂家又购进一百盒盛世糖康,交给贾某某销售一部分,剩下的我在唐山卖了。我这次购进武汉产的盛世糖康胶囊没有向厂家索要相应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明。2、李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贾某某在双桥区二道牌楼那边开了一个保健品销售店,贾某某卖的保健品有时在店里放着,有时候也会在家里存放,在我家存放过的有双歧杆菌、钙骨宁、灵芝宝尔��辅酶Q10多维软胶囊,盛世糖康。我不知道他怎么销售、销售到哪里。3、孟某某证言证实,我与贾某某等人在滦平县不倒翁酒店给一些中老年人进行心血管方面的健康知识讲座,并帮贾某某讲解、推销他们销售的一些保健品。贾某某负责全面的工作,我负责心血管方面健康知识的讲解及给现场听讲人分析体检结果,我是根据那个说明书来判断分析体检人在心血管方面是否存在疾病的。我不懂那个仪器的原理,也不懂如何对症处方,我没有从事行医的相关资质,我和贾某某是雇佣关系。4、姚某某、王某某、巩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均为雇员)的证言证实,贾某某带领他们几人在滦平县不倒翁大酒店召开平衡态健康养生报告会,为滦平的老顾客免费检查身体,推销“老来寿辅酶Q10多维软胶囊”的经过。王某某辅助姚某某用“太空检测仓”为会员检查身体,巩某某负责给会员测血糖和血压,孟某某负责看检测结果,其他人负责推销,贾某某填写订单。5、袁某甲证言证实,自称是“三元堂”的人在我酒店三楼会议室开过会,还带了仪器,组织会议的人说是给人检查身体用的。他们第一次租用我们酒店的会议室开会应该是去年,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了,有自称是“三元堂”的人租用我们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什么健康知识讲座,到现在共开了十来次了,具体次数记不清。6、李某乙证言证实,贾某某所卖的“荞王牌绿糖康胶囊”不是我们公司生产的,这种产品是假冒的,我们公司的产品批准文号也没有向外出租或者出借过。2008年之后我们公司再也没有生产过荞王牌糖康胶囊。三、书证1、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证实,贾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武汉市食品���品执法总队调查函证实,荞王牌绿糖康胶囊的生产商香港中瑞康集团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登记,其标注地址上也没有该公司办公或经营。3、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提供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证实,武汉中瑞XX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注销。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在贾某某住处发现荞王牌绿糖康胶囊九盒,贾某某称该保健品在滦平县销售过。5、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证实,荞王牌绿糖康胶囊中含有二甲双胍和苯乙双胍。6、滦平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2年3月16日发布的保健食品中��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得出贾某某销售的荞王牌绿糖康胶囊含二甲双胍、苯乙双胍,属于非法添加物质。7、卫生部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证实,山西省武乡涌泉生态农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荞王牌绿糖康胶囊适宜人群为血糖偏高者和血脂偏高者。四、物证检察机关移送的盛世糖康胶囊(荞王牌绿糖康胶囊)六盒,此品封面说明证实,主要原料有苦荞提取物、冬虫夏草、生地黄、知母、桑叶、苦瓜、人参、蜂胶;保健功能为调节血脂和调节血糖;适宜人群为血糖偏高者、血脂偏高者;规格为300mgX24粒X4小盒;执行标准为Q/WZRK016-2008生产为香港中瑞康集团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证据,经原审法院当庭质证,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某某明知其销售批号为“20140401”荞王牌绿糖康胶囊(盛世糖康胶囊)是贴牌产品,不允许销售,且含有非法添加成分而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发后,贾某某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二审审理期间,贾某某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悔罪,不致再重新犯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上诉人贾某某适用缓刑。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其适用缓刑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浩东审判员  王志华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