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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8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许李吉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水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8刑初11号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吉,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诉刑诉[2015]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吉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陵水县某镇某路段,遇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陈某源驾驶的琼A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被告人许某吉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摔倒在路面上,造成被告人许某吉受伤,陵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许某吉驾驶准驾车型不符车辆、未确保安全驾驶、醉酒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许某吉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94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陈某源、向某瑞、许某云、许某国的证言;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痕迹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及照片;5.被告人许某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许某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兵审 判 员  许义祥人民陪审员  姜 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振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