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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4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冯金利与何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利,何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317号原告:冯金利。被告:何建国。原告冯金利为与被告何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何建国归还原告借款98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8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16日,被告何建国向原告冯金利借款98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于2015年7月7日偿还。被告何建国借款后,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建国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冯金利借款本金98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9元,减半收取1154.50元,由被告何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9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