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1495号原告刘×,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被告马×,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原告刘×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彩云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我与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1999年结婚。自2010年以后两人彼此交流减少,家里发生每件事,花得每笔钱从不与我说和商量,使我对家里事一无所知,作为妻子没帮我分担过我的责任与压力。2011年我妈生病住院40天,没帮我照顾过一天。下班回家连人都见不到,更没一块吃过几顿饭,对我每天爱答不理,更别说照顾我的生活。2014年3月哥哥病故,我搬到我妈妈家住到今天,她对我更是不闻不问,现在就像两个陌生人。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应当结束这段婚姻。关于财产我俩名下各有一套两居室出租11年,本人只要求分得17万元。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刘×与马×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分割财产(×两套楼房11年出租款,本人要求分得17万元)。被告马×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和我说让我去他妈妈那住。我婆婆组织我们分过家,没有搬家之前,婆婆就说和他哥哥住,房子给他哥哥,给我们9万元钱财,后来也没签书面文件。后来没过多久,我婆婆就说他们打架了,就从七里渠搬出去,我说要不把家分了。后来婆婆就单住了。2003年年底给的楼房,后来我婆婆也搬回去了,我们没有搬回去,过了没有多长时间,原告也回北店了,后来不知道因为什么他们打架了。我婆婆后来找我,让我去跟她去派出所,我说我没有在现场,我没法去派出所。我婆婆住院需要花钱,我没拦过原告。原告住我母亲那里,我爸病了那么长时间,一分钱没有给过我,就靠房租过。他在这期间还跟我吵架。而且原告的哥哥去世了,是我说让原告去陪陪婆婆,我知道失去亲人的痛苦。原告走了之后就没有回来,回来的时候也从来没有给我打电话。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马×于1999年9月8日登记结婚。原告、被告均系初婚。双方婚后无子女。2014年3月份,因原告母亲得病,原告和母亲共同居住于北店嘉园小区,被告居住于×小区。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马×均系初婚,双方感情无较大矛盾,双方应当加强沟通与理解,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马彩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亭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