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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罗某与曾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曾某。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曾某将位于柳州市鹧鸪江路11号思源小区12栋1单元2楼号的房屋交由其使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曾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曾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不具备执行条件,暂时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因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梁加灵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蓝婷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