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9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明远轴承锻造有限公司、王志红、查亚萍、芜湖华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明远轴承锻造有限公司,王志红,査亚萍,芜湖华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99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李丰。被执行人:芜湖市明远轴承锻造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王志红。被执行人:王志红,男,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査亚萍,女,住繁昌县。被执行人:芜湖华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查亚萍。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市明远轴承锻造有限公司、王志红、査亚萍、芜湖华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市明远轴承锻造有限公司、王志红、査亚萍、芜湖华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