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杨军权与王晓军、王永录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权,王晓军,王永录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83号原告杨军权,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王晓军,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王永录,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权诉被告王晓军、王永录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权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军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军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杨军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桂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