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孙岗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孙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刑初字第31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男,住涿州市,被害人李某甲之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乙,男,住涿州市,被害人李某甲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丙,男,住涿州市,被害人李某甲次子。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岗,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2009年9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5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从冀中监狱解回,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文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及诉讼代理人张培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2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孙岗无证驾驶冀FVXX**小型轿车沿本市涿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半壁店村时,与前方顺行骑自行车的李某甲相撞,致使李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孙岗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孙岗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2015年7月5日,被告人孙岗到事故科投案。认为被告人孙岗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诉称,请求法院对孙岗从重处罚并依法判令孙岗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31244.73元。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孙岗的行为构成逃逸致人死亡,应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并表示愿意赔偿,但称目前没有赔偿能力。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孙岗无证驾驶冀FVXX**白色菱帅小型轿车沿涿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涿州市半壁店村41号前,与前方骑自行车顺行的李某甲相撞,致使李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岗驾车逃逸。经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孙岗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2015年7月5日,被告人孙岗到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事故科投案。另查,被害人李某甲受伤后到涿州市医院抢救,花去医疗费1045.73元。又查,被害人李某甲,1950年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涿州市桃园办事处半壁店村,农业家庭户口。被告人孙岗交通肇事致李某甲死亡,应赔偿死亡赔偿金203720元,丧葬费23119.5元。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及被告人投案过程。2、被告人孙岗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12日15时30分许,其驾驶冀FVXX**白色菱帅轿车去市里,其驾车沿涿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半壁店村时,其前方骑自行车顺行的老太太突然向西左转,其赶紧踩刹车并向左打方向,但没能躲开,其车撞到了自行车。其停了一下后开车向北跑了。冀FVXX**小型轿车是其花10000元从岳父王某某处购买,但行驶证是李某乙的名字,因系抵押车辆无法过户。事故发生时车上只有其一人。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2日15时55分许,其正在半壁店村家门口干活,听到急刹车的声音和当的一声响,其看到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白色菱帅轿车撞到了一辆自行车,其婆婆李某甲倒在地上,白色轿车加速向北逃跑。其打了120和110。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汽车的车牌号是冀FVXX**。当时李某甲是骑自行车沿涿新路由南向北去镇安寺买菜。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名下有一辆冀FVXX**东南菱帅轿车,2003年购买,2006年底卖给了朱克民。某丙方只是口头协议。因朱克民一直未将车款付清,所以一直没有办理过户。后其听说,三四年前,朱克民将该车卖给了高官庄镇一个村书记。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孙岗的岳父。孙岗驾驶的冀FVXX**东南菱帅轿车是其2014年2月份左右从智军庄张学军处购买,2014年9月份左右,其将车卖给了孙岗。其买车后曾想过户,但未能找到原车主。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孙岗是夫妻。其家有一辆白色菱帅轿车,是2014年秋天以10000元价格从父亲王某某处购买。平时这辆车由孙岗驾驶,其不会开车。7、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涿公交认字(2015)第201503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孙岗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状况。9、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书证实:事故发生时冀FVXX**小型轿车行驶速度约为43公里/小时。10、道路条件鉴定表证实:事故地点在涿新路半壁店村,县级道路,路面平直无障碍。11、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证实冀FVXX**白色小型轿车技术性能良好。12、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证实:冀FVXX**白色小轿车右侧叶子板有明显划痕,前挡风玻璃损坏,右后视镜损坏脱落;黄色自行车左侧脚蹬损坏,前车筐变形,车把弯曲。1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冀FVXX**白色小轿车所有人李某乙(抵押),检验有效期2014年7月31日止。1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未查询到13068119900707XXXX证件持有人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15、涿州市公安局公(冀保)鉴(法医)字(2015)0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及尸体照片证实:李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16、李某甲涿州市医院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涿州市桃园办事处半壁店村村民委员会家庭情况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被害人李某甲身份及亲属状况。17、送达回执及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18、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5月24日,孙岗因涉嫌诈骗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9日经涿州市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7月5日孙岗被执行逮捕,2015年7月14日,孙岗因犯诈骗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19、涿州市人民法院逮捕决定书及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2015年7月5日,经涿州市人民法院决定,由涿州市公安局执行对孙岗逮捕,抓获方式为投案自首。20、孙岗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21、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情况说明二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涿州市林家屯乡北许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亲属关系证明二份,用于证实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及被害人李某甲的亲属情况。2、河北省医疗门诊收费收费票据9张,用于证实李某甲在涿州市医院抢救,抢救费用1045.73元。3、河北省殡葬服务统一收费收据、收据,用于证实李某甲殡葬费用600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据本案证据,事故发生时证人张某某在现场并及时对被害人进行了救助,被害人虽经医院抢救,终因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被告人交通肇事行为所致,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所称被告人孙岗的行为构成逃逸致人死亡的意见不成立。被告人孙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本罪系被告人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的漏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孙岗应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27885.23元,包括医疗费1045.73元,死亡赔偿金203720元,丧葬费23119.5元。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请求无据,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总和刑期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岗的刑期自2015年7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经济损失227885.23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顿晓峰审 判 员 柴秋瑾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大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