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志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3刑初6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敏,男,1976年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5)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敏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荔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李志敏到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赤港经济开发区青年创业楼,趁无人之机进入被害人林某某住处,盗窃卧室窗台手提包内的现金811元(人民币,下同)后被被害人林某某当场发现,被告人李志敏遂携带现金欲逃离现场,被害人林某某在其身后紧追,当被告人李志敏逃至该幢楼楼下时即被被害人林某某及其丈夫吴某某制服。后被害人从被告人李志敏身上取回上述被盗现金并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李志敏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登记保存清单、情况证明、指认地点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志敏在盗窃过程中,因被被害人发现并即时抓获而未能实际取得财物,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盗窃所得全部赃物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敏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志敏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期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志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邱益鹏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