棱法民长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邢广祥与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广祥,侯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棱法民长初字第182号棱法民长初字第182号原告邢广祥,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侯军,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广祥与被告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广祥于2016年1月22日以与被告侯军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广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广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繁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彦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