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家界中信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阳进通运输有限公司、苏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中信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南阳进通运输有限公司,苏抗,高伟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中信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南阳进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苏抗,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司机,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高伟力,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户县人,司机,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张国勇,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负责人郑红,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2015)怀中民三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南阳进通运输有限公司、高伟力、苏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南阳进通运输有限公司、高伟力、苏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公司在收到本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了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洪法民一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锡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