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成传英、成天兵等与胡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传英,成天兵,付俊峰,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1号申请执行人成传英,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成天兵,职工。申请执行人付俊峰,职工。被执行人胡军,职工。成传英、成天兵、付俊峰申请执行胡军为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传英、成天兵、付俊峰于2015年12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1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军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成传英、成天兵、付俊峰于2016年1月21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尤明军审判员 程实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