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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迭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林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迭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迭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迭民初字第34号原告杨某某,女,藏族,住迭部县。被告林某某,男,汉族,住岷县。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林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岷县,本案应由岷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林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岷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段宏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才让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