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盛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盛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盛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盛某银行存款148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伟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