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唐海与侯朝斌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海,侯朝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唐海,男,生于1970年9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侯朝斌,男,生于1966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畅胜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