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化肥经销处诉被告葛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化肥经销处,葛双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43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化肥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中心大街北侧中段。经营者包巴根那,男,1966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委托代理人包晓光,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被告葛双喜,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化肥经销处诉被告葛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化肥经销处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化肥经销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化肥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化肥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赵赫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姜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