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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江市盛泽镇江南酒业批发商行与吴江市蓝色火焰娱乐会所、沈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蓝色火焰娱乐会所,吴江市盛泽镇江南酒业批发商行,沈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1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蓝色火焰娱乐会所,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199号-301。投资人沈文斌,该会所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盛泽镇江南酒业批发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白洋村。经营者钱树良,该行总经理。原审被告沈文斌。上诉人吴江市蓝色火焰娱乐会所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盛泽镇江南酒业批发商行、原审被告沈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市蓝色火焰娱乐会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吴江市蓝色火焰娱乐会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江市蓝色火焰娱乐会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940元,减半收取为8470元,由上诉人吴江市蓝色火焰娱乐会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利群审判员  孙鲁江审判员  孙晓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嘉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