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刑更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62古贽雄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62号罪犯古贽雄,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遂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古贽雄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8日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刑期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6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古贽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5次,建议本院对古贽雄减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古贽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5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期间,罪犯古贽雄缴纳原判罚金2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古贽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古贽雄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