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德钦与叶伟斌、肖元珍、叶朝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钦,叶伟斌,肖元珍,叶朝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陈德钦,女,1966年9月19日,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叶伟斌,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肖元珍,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叶朝清,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民初字第3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伟斌、肖元珍、叶朝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冻结金额以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林晓锋执行员 郑家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