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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俞玉兰、邱和娣等与郭正军、陈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玉兰,邱和娣,孙某,郭正军,陈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5号原告:俞玉兰。原告:邱和娣。原告:孙某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宇艇,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正军。被告:陈矗,成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华能大厦***号。原告俞玉兰、邱和娣、孙某与被告郭正军、陈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超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