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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马仰贤与德州正恒建业门窗有限公司、许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仰贤,德州正恒建业门窗有限公司,许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马仰贤。被告德州正恒建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抬头寺乡侯庄村南。法定代表人许世杰。被告许世杰。原告马仰贤与被告德州正恒建业门窗有限公司、许世杰民间借贷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50万元整。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仰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德州正恒建业门窗有限公司、许世杰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