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舒邦富与武汉光泽园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邦富,武汉光泽园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舒邦富。被告武汉光泽园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岺集镇十一沟东(13)。法定代表人:罗名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舒邦富诉被告武汉光泽园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邦富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邦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舒邦富负担。审判员 秦志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