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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湖南三力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广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三力达化工有限公司,广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26号原告湖南三力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社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被告广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单银木。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三力达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广东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原、被告已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力达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三力达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126元,由原告湖南三力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芳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琛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