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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5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庄会有与被执行人黄绍敏、魏秋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会有,黄绍敏,魏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551-1号申请执行人庄会有,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绍敏,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秋菊,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庄会有与被执行人黄绍敏、魏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庄会有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9,6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黄绍敏、魏秋菊所有坐落于清流县李家乡珠山路88号的房产一幢;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清流县李家乡鲜水村、嵩口镇围埔村的苗木,因其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上述查封房产苗木已委托价格评估,但尚未作出评估结论,暂时无法处置。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绍敏、魏秋菊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罗建平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富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