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87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孙克华,利辛县胡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浩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