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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辖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A区1号楼一层101室。法定代表人高禄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818号1幢102室。法定代表人陈闪,董事长。上诉人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联合北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31920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杨建国、法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鼎力联合北京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鼎力联合北京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志雄审判员  杨建国审判员  李 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