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工人。被执行人:曹某,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5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某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曹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曹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