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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谢荣光与钟康荣、彭桂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9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桂青,谢荣光,钟康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桂青,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荣光,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周斌,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雪,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钟康荣,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上诉人彭桂青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5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常住地为广州市荔湾区而非白云区。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丽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