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32执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2执第10号申请人彭某某,男,1968年11月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7年1月生,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申请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经鹤庆县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鹤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12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赔偿原告1200元。2016年2月26日,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了1200元执行款。2016年2月26日,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7条、108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2执1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发审判员 王作仁审判员 段加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国成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