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唐成金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成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23刑初28号公诉机关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成金,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6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4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成金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成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唐成金与杨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另案处理)共谋扒窃后,于同日10时30分许,在中江县凯江镇上南街“波司登”羽绒服专卖店内,由被告人唐成金同张某某进入店内伪装“买衣服”,杨某某在店门口望风,在被告人唐成金的配合下,张某某将正在店内选购衣服的被害人周某挎包内的一个钱包扒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元及银行卡等物)。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唐成金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成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成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表示愿意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唐成金与杨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在逃)共谋扒窃后,窜至中江县凯江镇上南街“波司登”羽绒服专卖店内,由杨某某在店门口望风,被告人唐成金同张某某进入店内伪装“买衣服”,张某某在被告人唐成金的配合下,将正在店内选购衣服的被害人周某挎包内的一个钱包扒走,窃得钱包内的现金、银行卡等财物。案发后,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于2015年10月22日在被告人唐成金的家中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说明及另案处理说明、拘留证及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通知书、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现场笔录、照片,(2007)中江刑初字第207号、(2014)中江刑初字第369号、(2015)中江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唐成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形成证据锁链,环环相扣,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成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共谋盗窃,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成金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成金与同案犯积极配合,实施扒窃行为,应属主犯。被告人唐成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成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成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具体情节对其予以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成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蔡荣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恺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