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赵永香与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香,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801号申请执行人赵永香。被执行人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堂,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香与被执行人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2811.40元,被执行人履行12811.40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292元,由被执行人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宝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