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6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192号原告黄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黄寺岗镇。委托代理人孙保龙。被告黄某,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黄寺岗镇。委托代理人孙天松,潢川县伞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涂成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