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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XX勋与孙玲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勋,孙玲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XX勋,男,1966年1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陈美志,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玲美,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3637618-2。负责人蔡赣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勋诉被告孙玲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孙玲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XX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勋负担。审判员  李良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