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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刑更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俞来利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来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211号罪犯俞来利,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绩溪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7日作出(2007)杭刑初字第2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来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种损失合计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俞来利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05月16日以(2008)浙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俞来利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俞来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俞来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俞来利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来利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培楠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