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罗世荣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4刑初85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世荣,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本科文化,湖南省耒阳县人,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5年9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取保候审。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世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佘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世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罗世荣在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罗世荣牙科诊所内,在给被害人罗某看病过程中与之发生口角并撕扯,后罗世荣推搡罗某,致其腰1椎体压缩骨折。经法医鉴定,罗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世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罗世荣的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被告人罗世荣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被告人罗世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罗世荣在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罗世荣牙科诊所内,在给被害人罗某看病过程中与之发生口角并撕扯,后罗世荣推搡罗某,致罗某腰1椎体压缩骨折。经法医鉴定,罗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罗世荣赔偿被害人罗某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罗某对被告人罗世荣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世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病历、疾病诊断证明、鉴定聘请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被告人罗世荣的供述和辩解、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世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世荣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罗世荣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罗世荣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罗某的损失,并取得了罗某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世荣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世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判员 白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鹤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的,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