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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马玉萍与王文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玉萍,王文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玉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文志。再审申请人马玉萍与被申请人王文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玉萍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诉争土地为家庭共同承包,案由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饶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4月6日与王文志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本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而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返还原物是指对物质形态的物的返还。故原审确认本案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不当。本案诉争土地系国有农用土地,非农村集体组织的集体土地。2005年4月6日王文志与饶河县国土资源局订立了40亩土地的《土地承包合同》,王文志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王文志系争议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尽管申请人马玉萍与王文志共同耕种,但该法律关系非家庭联产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申请人马玉萍主张该诉争土地属于家庭共同承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综上,马玉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玉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闫谦逊代理审判员  吕一由代理审判员  孔祥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伟亮第4页共2页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