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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江苏金梦蝶服饰有限公司与顾双礼、李瑞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梦蝶服饰有限公司,顾双礼,李瑞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商初字第519号原告江苏金梦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北。法定代表人陆建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候建平,江苏金梦蝶服饰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顾双礼,居民。被告李瑞丽,居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梦蝶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双礼、李瑞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梦蝶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梦蝶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5元减半收取2697.50元,由原告江苏金梦蝶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长群审 判 员  闫 敏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