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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赵某某,住所地东辽县,户籍地东辽县。被告段某某,住所地东辽县,户籍地东辽县。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万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建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