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赵某某,住所地东辽县,户籍地东辽县。被告段某某,住所地东辽县,户籍地东辽县。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万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建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