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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4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泽会、杨安从、何泽友、XX、秦智会、王礼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何泽会,杨安从,何泽友,秦智会,王礼凤,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7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住所地: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96-98-100号。法定代表人张静,职务: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何泽会,女,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杨安从,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何泽友,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秦智会,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王礼凤,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XX,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车管等相关部门的财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思燚审判员  李 季审判员  韩学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