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0822民初字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戴兵与李心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兵,李心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0822民初字65号原告:戴兵,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李心宏,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兵与被告李心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戴兵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戴兵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兵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戴兵承担。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