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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0822民初字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戴兵与李心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兵,李心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0822民初字65号原告:戴兵,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李心宏,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兵与被告李心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戴兵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戴兵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兵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戴兵承担。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